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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修訂印發(fā)
發(fā)布時間: 2018-12-12 14:03:07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lián),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部、公務員局:
為進一步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推進干部教育培訓事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我們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進行了修訂。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國家公務員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經(jīng)費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lián)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tǒng)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jié)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jīng)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主管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shù)、所需經(jīng)費及列支渠道等),經(jīng)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jīng)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備案。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ㄒ唬熧Y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fā)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ǘ┳∷拶M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ㄈ┗锸迟M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煌ㄙM是指用于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xiàn)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y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
為進一步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推進干部教育培訓事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我們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進行了修訂。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國家公務員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經(jīng)費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lián)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tǒng)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jié)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jīng)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主管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shù)、所需經(jīng)費及列支渠道等),經(jīng)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jīng)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備案。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ㄒ唬熧Y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fā)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ǘ┳∷拶M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ㄈ┗锸迟M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煌ㄙM是指用于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xiàn)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y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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